权威解读:《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作者: 云开科技官网
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4月20日,总局宣传司邀请总局群体司相关负责同志、参与文件起草的专家、部分地方体育局及企业代表就《办法》的相关情况做了解读。
《全民健身条例》对室外健身器材配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采购配建了大量室外健身器材。目前我国室外健身器材主要指“全民健身路径”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配建的器材。
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超过330万件,成为基本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类型之一。不过当前,一些地方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存在包括器材采购不规范,重建设轻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监督管理力度需要加强等一些亟须解决、突出的短板问题。
2013年11月,总局群体司真正开始启动《办法》研制工作,通过广泛的专题研讨、实地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办法》的研制中同时研究学习了有关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并借鉴了北京、河北、江苏、山东等地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与办法。据介绍,《办法》以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为主线,围绕器材配建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展开,分总则、采购、安装、监管、维修与拆除、附则共六章25条。
总局群体司健身设施处调研员赵爱国表示,室外健身器材的配建,是当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重要民生实事之一。《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中央层面的法规依据,是依法治体和体育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的又一具体实践案例,将促进解决突出的短板问题。
他认为,《办法》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室外健身器材生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室外健身器材研发和生产,推动室外健身器材及其配建管理借助于现代技术方法提档升级,助力体育产业发展。
《全民健身条例》对室外健身器材配置管理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该依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第三十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目前,室外健身器材主要指“全民健身路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配建的器材,包括篮球架、乒乓球台、太空漫步机、健骑机、单(双)杠等。多年来,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采购配建了大量室外健身器材。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超过300万件, 成为基本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类型之一。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列入“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目前,全国各地每天利用这些器材健身的群众达到千万人次。室外健身器材已成为构建便民惠民的群众体育“六边工程”不可忽缺的内容之一,成为构建“体育生活化社区(乡镇)”与“15分钟健身圈”的重要一环。
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体育总局领导给予了格外的重视,曾多次做过批示。为建设好、管理好室外健身器材,加强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规范,提升室外健身器材管理服务水平,近年来,体育总局有关职能司局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主要有:
(一)多次召集器材生产厂商、技术专家、地方体育部门和相关的单位,对器材配建、器材创新、器材质量等问题进行研讨,探寻改进工作之策;
(二)从2007年开始,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连续几年对各省(区、市)的器材配建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在2009年、2012年分别以体育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名义制定下发《关于全民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逐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和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地方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指导;
(四)积极推动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新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在2011年出台。
当前一些地方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的短板问题,主要有:
(一)器材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片面追求以简单低价方式采购器材,器材验收环节工作缺失,导致所采购的器材质量不容乐观。
(二)重建设,轻管理。通过签订有关协议理清器材管理维护各方责任这一工作环节缺失,器材采购方、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之间责任不明晰,体育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待明确。器材日常管理方式滞后于科技发展进步。
(三)器材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监督管理力度需要加强。正是由于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近年来不时有器材伤害群众的事故发生,且很难理清各方责任,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如何切实管理好、维护好这些器材,使之更好地为群众健身服务,是摆在各级体育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为规范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我们制定了本《办法》,以对上述此类问题进行规范,确保群众人身安全,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法规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6-9日,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研制工作研讨会,真正开始启动了《办法》研制工作。会上,体育总局政法司、体科所,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内蒙古、吉林、河北、河南、江苏、山东体育局,内蒙满洲里市、吉林长春市、河北邢台市、河南洛阳市、江苏常州市、山东烟台市体育局,山西澳瑞特、深圳好家庭、青岛英派斯、北京奥康达、南京万德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围绕《办法》的规范对象、结构框架、内容章节、发文主体等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此后,针对《办法》研制工作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司又做了进一步研究,同时结合“十二五”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调研评估、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体育行业督查、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河南洛阳、河北邢台、江苏常州等地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
2015年7月,我司召集部分室外健身器材生产公司进行了座谈,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认证、二维码标识运用、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标准推行等问题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结合代表的意见,我司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办法》的内容架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在全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培训班举办期间,我司与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征求了各位代表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11月,在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标准现场宣贯活动举办期间,我司再次征求了参加宣贯活动的各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11月底,综合《办法》历次征求意见得到的反馈结果,我司对《办法》进行了最后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我司再次书面征求了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体育局,有关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认真研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等有关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并借鉴了北京、河北、江苏、山东等地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与办法。
《办法》以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为主线,围绕器材配建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展开,全文共25条,分总则、采购、安装、监管、维修与拆除、附则六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规定了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规范对象、各级体育部门职责、器材接收方责任、器材配建原则。
3. 所采购器材应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投保产品质量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的险种,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2. 在安装器材时,体育主管部门等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
1.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进行检查;
2.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器材检查;
5. 器材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关于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器材质量认证。
2.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对维修产生的费用支出责任应通过第三方协议加以明确;
(一)室外健身器材的配建,是当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重要民生实事之一。器材虽小,但它与公共体育服务这一民生大事联系在一起。《办法》的制订出台,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体育总局党组对公共体育服务、全民健身事业和民生工作的格外的重视, 将有力保障这一民生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
(三)《办法》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中央层面的法规依据,是依法治体和体育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的又一具体实践案例,将促进解决前面提到的、突出的短板问题。
(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室外健身器材生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室外健身器材研发和生产,推动室外健身器材及其配建管理借助于现代技术方法提档升级,助力体育产业发展。
(一)利用全国群众体育干部培训班、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培训班等培训平台,向各级体育工作者宣传解读《办法》,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好《办法》。
(二)督促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认证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开展器材质量认证工作,不断的提高认证工作水平。
(三)委托第三方专业方面技术公司,定期开展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有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四)指导、支持有关机构和各器材生产厂商,将二维码技术等“互联网+“手段引入器材配建工作,提升室外健身器材配建水平和管理效率。
(五)鼓励、指导、支持有关机构和各器材生产厂商加大器材研发创新力度,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目前,群体司正支持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结合筹办上海体博会,组织并且开展室外健身新器材征集评选活动。
(六)抓紧在今年推动出台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有关的三项国家标准,并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三项国家标准包括:《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健身器材和健身场所安全标志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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