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扩建不少于46个!云南出台体育公园建设工作方案
时间: 2024-05-21 18:34:11 | 作者: 云开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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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工作方案》,聚焦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提出了新建、改造、扩建体育公园不少于46个的任务目标。明确了重点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美丽县城配建体育公园,提出了采取“满足条件要求、地方自主申报、下达补助资金、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模式推进等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指导各地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聚焦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大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扩大公益性、基础性全民健身服务供给,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质和生活品质,逐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最大限度地考虑地方发展水平,自然生态,非流动人口规模、结构和发展的新趋势,存量设施等因素,本着绿色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数量、规模等,做到新建、改造相结合,不搞标新立异,不做城市地标和盆景,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贴近群众,便民惠民。以贴近社区、举步可就为前提,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全龄服务为目标,统筹城乡,兼顾好群众运动习惯、民族传统运动等因素,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强化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三)生态优先,低碳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重点处理好公园风貌与健身设施之间的关系,推动健身设施同自然景观和谐相融,把体育公园建设与促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模式结合起来,打造绿色便捷全民健身新载体。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彩票公益金“指挥棒”和“四两拨千斤”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渠道。探索体育公园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建设效率和运营能力。
到2025年,全省新建、改造、扩建体育公园不少于46个,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体育公园体系。扩大公益性、基础性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体育公园真正成为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体育健身、运动休闲、娱乐休憩、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的绿色公共空间,成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考虑体育公园与服务半径内其他健身设施之间的功能协调和面积配比,合理预留体育公园建设空间。鼓励各个地区参考如下标准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下同)工作。
1.大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15%,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2公里,无相对固定服务半径,至少具有10块以上运动活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2.中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1公里,主要服务半径应在5公里以内,至少具有8块以上运动活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
3.小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主要服务半径应在1公里以内,至少具有4块以上运动活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3项。
1.绿色生态。体育公园建设要以不破坏自然ECO为前提,积极融入“绿美云南”建设,推进健身设施有机嵌入绿色生态环境,充分的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要与生产生活空间有机融合,不设固定顶棚、看台,不得以建设体育场馆替代体育公园,不得以体育公园的名义建设特色旅游小镇,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避免体育公园场馆化、房地产化、过度商业化。不鼓励将体育综合体命名为体育公园。
2.全龄友好。体育公园内既要有满足中老年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广场,也要有满足青少年需求的足球、篮球、排球等常规球类场地设施和满足儿童需要的活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能配建临时性、装配式、气模式的冰雪、游泳设施。包含水域的体育公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供皮划艇、赛艇等水上运动使用的小型船艇码头,以及沙滩气排球场、沙滩足球场和儿童游乐活动设施。鼓励配套建设智能化的淋浴、更衣、储物等服务设施,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
3.城镇融合。各地新建城区、郊区新城要把体育公园作为新建城区健身设施的优先形态,积极谋划布局;统筹考虑将体育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营造更多开敞空间,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推动体育公园拆墙透绿,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重点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美丽县城配建体育公园,采取“满足条件要求、地方自主申报、下达补助资金、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模式推进。
1.盘活低效用地,改造一批。鼓励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合理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2.拓展现有公园功能,扩建一批。有条件的郊野公园、滨江公园、森林公园等,可适当配建特殊的比例的健身设施。允许在园内建设铺设天然草皮的非标足球场,并计入园内绿化用地面积。围绕现有的湖泊、绿地、山坡等,因地制宜布局体育设施,不破坏公园原有风貌。
3.挖掘地域特色,新建一批。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草地荒漠等地貌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草原自然公园中可融入与当地自然条件和民族文化相融合的体育元素。
1.鼓励社会参与。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的体育公园,鼓励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分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各地可探索将现有的体育公园转交给第三方运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鼓励体育企业依法对体育公园中的足球、篮球、网球、排球、乒乓球、轮滑、冰雪等场地设施进行微利经营。
2.提高运营活力。各地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主体可以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建设效率和运营活力。
(一)大型体育公园。实行申报遴选制,通过争取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择优布局20个左右。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中型体育公园。实行申报遴选制,通过下达彩票公益金,择优布局15个左右。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小型体育公园。实行大型体育公园+小型体育公园“组合式”建设模式,凡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建设大型体育公园的行政区域,必须自筹资金配建至少1个小型体育公园。在大型体育公园建成后半年投入运行。
(一)强化项目谋建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地方发展水平,自然生态,非流动人口规模、结构和发展的新趋势,存量设施等因素,研究、策划生成项目,统筹协调推进实施,扎实落实前期规划、项目生成、项目前期手续等。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周期等,向公众公布施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服务群众生活。建成项目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引导群众正确、安全、文明使用设施。
(二)加强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注重统筹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合理的安排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土地复合式利用,优化临时性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许可手续,拓宽资金渠道,并协助在贷款利率、期限、方式上予以优惠支持,务实推动建设一批利民惠民体育公园项目。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发展基础和财力状况,多渠道加大投入,保障建设运维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大型体育公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体育局积极调度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型体育公园建设;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配建小型体育公园,优化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条件。
(四)加强人才和技术保障。加强各级体育专业人才队伍业务培训。支持各级各部门与高校、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发挥专家、顾问作用,指导项目设计、施工、管理、评估,编制有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形成体育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五)加强督导考核。体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公园建设统计、调度、分析机制,开展典型案例评选,适时将体育公园建设工作纳入已授牌(或申报)美丽县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评比、考核等工作,健全完善考核与奖励相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