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标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造用地行为的布告

时间: 2024-05-17 03:51:00 |   作者: 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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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章第八十七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造用地,不得私行撤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私行改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用、用处或许阻碍其正常运用。因特殊需求暂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越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赞同;超越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经同意撤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改动其功用、用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先行择地重建。现将标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造用地行为布告如下:

      一、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存在不合法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造用地的,于2023年4月1日前康复。

      二、需求暂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需向属地职业主管部门请求,得到批复后方可运用。

      三、拒不康复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章法令责任,榜首百一十四条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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