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说明

时间: 2024-05-17 03:51:15 |   作者: 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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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关于发布《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八四年十月,中央《关于逐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场地建设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关于运动场地面积的定额指标。”根据这一指示精神,经与相关的单位作调查研究,拟定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现将这个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规划局和国家体委计划司。

      1、本用地定额指标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市(镇)的城区和郊区的人口(关于郊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关于城市按人口分级的划分,均不包含其上限,如五至十万人口的城市,是指城市人口五万以上(含5万)不足十万。如此类推。

      2、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所指体育设施用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供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业余运动员训练的体育设施及共用地。不包括各类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的,以及优秀运动员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设施的用地。

      本用地定额指标所列体育设施项目,只是要求设置的、最基本的项目,对需要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和有条件开展其它项目体育运动的城市,可结合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体育设施,用地可不受本定额指标的限制。

      3、本用地定额指标的制订是以各体育设施独立设置为前提考虑的。对大城市区一级体育设施,特别是小城市的体育设施应尽量创造条件集中布置以便集中管理和经济地利用它们的附属设施。

      4、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没有包含体育设施的停车场用地。在建设体育设施时,必须另外安排相应的停车场用地,其用地,应根据实际要或根据关于停车场用地的规定决定。

      5、本用地定额指标中,对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关于体育设施用地的分级除居住区级、小区级外,还区分了市级和区级。市级体育设施是指为全市范围服务的,其规模、等级、设施设置标准都要大于或高于区级体育设施;对于区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尽量结合城市的行政区级的设置考虑。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所指的居住区,其规模万人左右;所指小区,其规模为1万人左右;所指住宅街坊,其规模为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灯光球场的用地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体育设施的基本用地,即比赛场地的用地、观众看台的用地及体育场、游泳馆的训练场、体育馆、游泳馆的训练房的用地。其中,体育场的比赛场地的设置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和市、区的划分而不一样,反映在用地上也不一样。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一级体育场的比赛场地按适用于大型运动会的标准设置;对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市(镇)级体育场及50万人口以上市的区级体育场比赛场地按适用于一般性比赛的标准设置。体育馆的比赛场地均按手球比赛的标准设置。第二部分是其它用地,包括:观众集、散用地,联系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一般占总用地的45-50%。其中:观众集、散用地一定要满足0.25-0.3平方米/每观众的要求;绿化用地,如体育设施在新建区建设,不可以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如体育设施在旧城改建区建设,绿化用地不可以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5万人口以下城市所设运动场的用地除比赛场地外,还包括绿化用地,联系道路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这一部分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5-40%,其中绿化用地不可以少于总用地的30%。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游泳池的用地,在5万人口以上城市,按标准池(50×25米)水面面积的5倍计算;5万人口以下城市,游泳池的用地按其水面面积的4倍计算。

      木用地定额指标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用地面积是与观众规模对应的,如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一级体育场的用地面积为86,000--123,000平方米,其中86,000平方米是指观众规模在30,000座时的最小用地面积,123,000平方米是指观众规模在50,000座时的最大用地面积。在观众规模一定时,其用地面积只能在第一款中所提及的第二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即:4550%)范围内允许有一定的幅度。 (具体计算方式请见“计算举例”)。

      (1)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和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

      (2)田径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和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没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和200米以上、不足400米环形跑道的室外田径场地。

      (3)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手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场地;

      (4)游泳馆: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有固定看台的室内游泳池。

      (5)游泳池:指明和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的室内外游泳池。包括设有固定看台的室外游泳池和不设固定看台的室内游泳池。

      (6)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和固定看台,专供篮球、排球、手球等训练比赛的室外场地。

      总用地(S)=(比赛场地面积+观众看台用地面积+训练场地用地面积)+(观众集、散用地面积+绿化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观众规模为30,000-50,000人;

      (1)比赛场地面积:23320M2;(按适用于大型运动会标准设置)观众看台用地面积:15,30025,500M2; (每观众席位按0.5M2计,另占1%的贵宾席接每座1M2计);训练场地面积:按总用地的10%计;

      (2)第二部分用地:即观众集、散用地,联系道路用地,绿化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总用地的45-50%计。故:当观众规模为30,000时,体育场地的最小用地面积为:S=(23,320+15,300) ÷45%=86,000M2 当观众为50,000时,体育场的最大用地面积为:S=(23,320+25,500)÷40%=12,200M2

      2、区级体育场,20万人口以下城市市级体育场用地的计算除比赛场地面积按17440M2 (按适用于一般性比赛的标准设置)和观众规模不同以外,其计算方式与前例的相同。

      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邮政编码:100763联系电线网站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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