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 财政局关于对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资金补助的通知(试行)
时间: 2024-06-01 09:00:57 | 作者: 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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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普惠均等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亲民、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满足群众日渐增长的多元体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常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对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各区2016年起新建并对社会开放的灯光篮球场、灯光网球场、灯光足球场、门球场、拆装式游泳池、室内羽毛球场、室内乒乓球场、健身步道等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
1﹒场地尺寸:长28米,宽15米;端线米,边线米,相邻的两片场地距离≥2米;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1﹒场地尺寸:长23.77米,宽10.97米;端线米,边线米;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2﹒球场地面塑胶平整、摩擦系数均匀,线﹒场地四周应设置挡网,高度≥4米,屋顶网球场挡网高度≥6米,挡网颜色为绿色、黑色或褐色;
1﹒7人制足球场地:长45-90米,宽45-60米(长:宽≈1.5:1),四周缓冲距离≥1.5米;
2﹒5人制足球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长:宽≈1.5:1),四周缓冲距离≥1.5米;
4﹒沿边线﹒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1﹒比赛场地尺寸:长20-25米,宽15-20米;四周限制线米;场地面层应为平整的砂地或专业人工草坪;
2﹒场地边缘设高30cm、宽20-30cm的挡球墙,内墙立面须铺装人造草坪或其他弹性材料;
3﹒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2﹒建设标准执行GB/T 28935-2012《拆装式游泳池》的要求,包含池体(池岸、上下水扶梯、安全护栏)和全套水处理消毒系统(循环过滤设备、消毒、自动制药泵);
1﹒单片比赛场地长13.4米,宽6.10米,室内净高≥9米;端线﹒相邻场地边线米;端线﹒墙面颜色宜为深色,反射率小于0.2,避免端墙出现刺目眩光;
2﹒多张球台布置,球台间端部距离≥5.0米,边线﹒场地两端不宜设采光窗,两侧设采光窗时宜开高窗;
1﹒登山健身步道:路线设计应适应自然地形、水文条件,不破坏自然景观,尽量充分的利用和改造原始的山路、古道、机耕路、防火隔离带、运河等原有的历史性路径。路面由主步道与两侧的缓冲带构成,主步道路面宽度≥60厘米、≤150厘米;两侧缓冲带每侧宽度≥20厘米,并有植被覆盖。
2﹒城市健身步道:长度根据详细情况确定,环形步道≥200米,非环形步道≥1000米;步道宽度1.2米-2.4米,两侧缓冲带≥20厘米,并有植被覆盖。
3﹒健身步道沿线设置健身步道线路指示牌和科学健身宣传牌,因地制宜设置乒乓台、羽毛球场、篮排足球场、各类棋牌桌椅等场地设施。
(二)7人制及以上灯光足球场每个补助30万元,5人制灯光足球场每个补助20万元;
(三)50×25米标准拆装式泳池每个补助30万元,25×15米标准短池每个补助20万元;
(五)健身步道根据沿线体育场地设施等体育元素设置情况,按照每公里1万元标准补助;
(七)金坛区、武进区的建设项目市级补助标准减半,相应区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一)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送至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确定年度补助总额,并列入次年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预算。
(二)各建设项目应具有完备的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完工后由各辖区向市体育局报送《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组织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三)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必须在醒目处设计安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办法。
(四)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接受体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相关各方共同填制《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随《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并上报。对项目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挪作他用的,除按规定收回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用途的,须报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同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开放管理情况做督查,若发现擅自改变其体育用途或不按要求开放的,视情况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试行期三年;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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