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须“属地专用”

时间: 2024-06-11 20:39:57 |   作者: 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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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了《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20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主动申请利用城市空闲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属地职能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向社会力量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土地。

      其中,以先租后让提供土地的,全民建设场地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能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当继续用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新建居住区时,应当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平方米和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4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纳入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而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居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行动,因地制宜配全补齐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学校应该依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做到合理分隔。已建成学校应当按照便于管理、开放共享的要求做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源建设共享健身空间。

      未来,合肥市将重点围绕环城公园、南淝河两岸、引江济淮廊道、环巢湖地带等地,建设集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功能的综合健身空间。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满足市民全民健身需求。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者不得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同时,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不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经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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