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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车船税法草案开始在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一草案的公开,引起了众多研究者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众多关于这份草案的声音中,按“排量”征收的改革及其可能带来的税负变化成为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事实上,这份草案最重大的意义并不在于车船税要素如何改革,而在于为车船税“立法”将其由原来的“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
税收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强制、无偿的剥夺,需要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使用财政资源为公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通俗地讲,政府承担着“花钱者”的角色。同时,它也承担着“收钱者”的角色。由于掌控着财政资源的使用权,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政府事实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税种开征、改革的权力完全交由政府而不加任何限制的话,政府的征税权力便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张,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会因此受损。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需要以人民的同意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事实上,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假如没有法律的规范,而仅由政府来制定税收法规并依据这些法规征税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权力慢慢的变大、税收收入慢慢的变多,而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却慢慢的变少”的状况。
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税收征纳关系显然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进行规范,这既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必要举措,更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为车船税立法的基础正在于此。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收领域,立法工作却一直进展缓慢。事实上,从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一直较为乏力:在几十年的征收实践中,许多税种立法的条件已经很成熟,却仍使用“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并未经全国人大审议、上升到法律高度。
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的20余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内的其他税种都是“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这显然既不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影响着税法的效力进而影响着财政收入的实现。同时,从国际税收理论看,一个国家征税会产生国家与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这种分配关系只能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我国以“条例”形式规范的税法往往不为国际认可。因此,税收“法规”的存在事实上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角度看,税收立法工作因而成为中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正是意识到税收立法的重要性,委员长在今年的委员长会议上明确作出了“加快税收立法进度”的指示。这为我国车船税的立法工作铺平了道路。
由于牵涉到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深远,且容易因其种种争议,税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本着“成熟一个、立法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从税收制度的发展来看,其总是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工作因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般而言,只要一个税种的要素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条件相对成熟,其立法工作就应尽快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细枝末节的变动影响税收的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很成熟。在我国,车船税已有了60年的征收历史,60年中,无论税种的名称如何变化,对小汽车的征税一直都采用按“辆”规定幅度定额税率的办法。从此次公布的草案来看,其引起争议的焦点“按排量征收”实质上仍属于“按辆征收”。尽管考虑到节能减排的要求,草案中加进了“排量”的因素,但总体而言,其对小汽车仍采取“每一辆车定额征收”的方法,并未直接以其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按排量征收”与“按辆征收”本质上是相同的。60年下来,车船税的基本要素、征收办法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而此次车船税的立法草案又主要沿袭了原有“条例”的内容。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车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很成熟。
而此次公布的车船税草案最为重大的意义正在于“立法”而非税制要素的改革。尽管人们更多将目光投向“按排量征收”等要素的改革,并未给予车船税“立法”足够的关注,但毫无疑问,车船税“立法”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义远重于计税依据等“要素”的改革。事实上,车船税的立法仅仅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一个开始。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包括各个税种在内的整个税法体系均应上升到法律高度。尽管从当前状况看,这一目标不可能立即实现,但这至少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车船税,我们应搁置争议,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加快其立法进程。


发布时间:2025-11-02 23:47:40 来源:

